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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长三角公积金一体化落地!异地贷款证明将可互认!

宜兴楼市情报2020年08月24日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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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重磅利好!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合作机制正式落地!异地贷款证明将可互认!划重点——8月20日,沪苏浙皖等长三角一市三省住建部门在上海共同签

重磅利好!

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合作机制正式落地!

异地贷款证明将可互认!

  划重点——

  8月20日,沪苏浙皖等长三角一市三省住建部门在上海共同签署《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按照“一体化”和“高质量”标准要求,公布首批实事项目,这标志着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正式落地

  今年会率先从9个方面开展合作,包括长三角跨地区购房信息协查、长三角地区异地贷款证明信息互认、购房提取异常地区警示公告

  眼看着公积金可以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广,那么现在,公积金贷款相关事宜在无锡是如何办理贷款的?一起来看看。

  1、公积金购房贷款办理

  01、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之月前6个月向我中心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自申请贷款之月起前两年不欠缴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是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

  3、借款申请人是所购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即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5、提供本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作还款保证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

  6、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02、发放对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须知所称“首套自住住房”、“第二套自住住房”指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下列情况下购买的自住住房:

  03、办理材料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必须共同到场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并根据购房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购买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仅需提供本人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的,须当场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因离异或丧偶而单身的,须另提交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

  3、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4、购房发票;

  5、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住房保障部门盖章的《无锡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审批表》;

  6、《无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贷款申请表》(当场填写);

  7、《借款人产权比例分配承诺书》(当场填写);

  8、《无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情况表》(当场填写)。

  (二)购买本地存量房: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仅需提供本人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的,须当场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因离异或丧偶而单身的,须另提交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

  3、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4、卖方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5、已付房款凭证;

  6、《无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贷款申请表》(当场填写);

  7、《借款人产权比例分配承诺书》(当场填写);

  8、《无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情况表》(当场填写)。

  注:

  1、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且所购住房为首套住房的,需提交由中心统一查档后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江阴分中心、宜兴分中心由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

  2、借款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须提供军官证及由部队政治部门、军务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现役军官证明原件。

  3、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本市缴存期间发生过异地转入业务的,可提供转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业章的累计缴存满3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未满36个月的提供全部)(夫妻双方发生过异地转入业务的,均需提供)。

  4、自2015年4月22日起,符合贷款条件,二次公积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第二次贷款申请须在还清第一次贷款后次月才能再次办理。

  5、职工家庭存在其它情况的,应提供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04、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并取以下限额标准的最低值:

  1、房屋总价款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价款。

  2、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

  3、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确定的贷款限额。

  4、按照借款申请人、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注意事项

  1、关于房屋总价款的认定:

  (1)商品房为购房合同总价;存量房为备案价和评估价中的较低价;

  (2)商品房购房合同总价包含装修价款的,其房屋总价一律按扣除装修价款计算(购房合同中明确装修价款的直接予以扣除;购房合同中未明确装修价款的,按购房合同总价的15%予以扣除);

  (3)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屋总价款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还须扣除政府货币补贴金额。

  2、缴存余额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一日晚12点的数据为准。

  3、借款申请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乘以各自缴存公积金年限对应的倍数之和。

  4、借款申请人或配偶符合贷款条件的,其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余额可合并计算。

  5、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时,按时、足额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方可累计计算,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纳入缴存年限计算范围,但计算缴存余额时可一并纳入计算。

  6、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贷款额度放宽至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的2倍计算;

  7、月收入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前最近一个月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不足的,可选择降低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或根据担保公司要求增加抵押物(或保证人)。

  8、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受上述第(一)款第3条(即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确定的贷款限额)的限制,但须符合其他贷款额度限额标准。

  9、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c可不与其公积金缴存余额关联,但须符合其他限额标准。

  05、公积金贷款期限

  每贷款一万元期限不超过三年,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十年,且不超过借款人的可借款年限。(可借款年限=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至法定离退休时的工作年限+5年)。

  2、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

  01、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须在申请贷款时点前六个月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并且自申请贷款时点前两年不欠缴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须为无锡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无锡市户籍,在无锡市购买自住住房;

  3、借款申请人是所购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即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 息的能力;

  5、能提供本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作还款保证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

  6、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02、发放对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须知所称“首套自住住房”、“第二套自住住房”指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下列情况下购买的自住住房:

  03、办理材料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必须共同到场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并根据购房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购买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仅需提供本人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的,须当场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因离异或丧偶而单身的,须另提交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

  3、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4、购房发票;

  5、当前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提供);

  6、当前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累计缴存年限满3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未满36个月的提供全部)(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提供);

  7、《无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贷款申请表》(当场填写);

  8、《借款人产权比例分配承诺书》(当场填写);

  9、《无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情况表》(当场填写)。

  (二)购买本地存量房: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仅需提供本人材料);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结婚证(因离异或丧偶而单身的,须另提交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

  3、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4、卖方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已付房款凭证;

  6、当前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提供);

  7、当前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累计缴存年限满3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未满36个月的提供全部)(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提供);

  8、《无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贷款申请表》(当场填写);

  9、《借款人产权比例分配承诺书》(当场填写);

  10、《无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情况表》(当场填写)。

  注:

  1、借款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须提供军官证及由部队政治部门、军务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现役军官证明原件。

  2、职工家庭存在其它情况的,应提供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04、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并取以下限额标准的最低值:

  1、房屋总价款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价款。

  2、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

  3、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确定的贷款限额。

  4、按照借款申请人、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注意事项

  1、关于房屋总价款的认定:

  (1)商品房为购房合同总价;存量房为备案价和评估价中的较低价;

  (2)商品房购房合同总价包含装修价款的,其房屋总价一律按扣除装修价款计算(购房合同中明确装修价款的直接予以扣除;购房合同中未明确装修价款的,按购房合同总价的15%予以扣除);

  2、缴存余额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一日晚12点的数据为准。

  3、借款申请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乘以各自缴存公积金年限对应的倍数之和。

  4、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时,按时、足额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方可累计计算,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纳入缴存年限计算范围,但计算缴存余额时可一并纳入计算。

  5、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贷款额度放宽至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的2倍计算;

  6、月收入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前最近一个月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不足的,可选择降低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或根据担保公司要求增加抵押物(或保证人)。

  05、公积金贷款期限

  每贷款一万元期限不超过三年,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十年,且不超过借款人的可借款年限。(可借款年限=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至法定离退休时的工作年限+5年)。

  3、商业性住房贷款转纯公积金贷款办理

  01、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之月前6个月向我中心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自申请贷款之月起前两年不欠缴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是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

  3、借款申请人是所购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即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5、提供本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作还款保证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

  6、借款申请人已领取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7、原商业性贷款必须是购房贷款且转贷时无两个月以上欠款;

  8、原商业性贷款转贷时本金余额必须≤借款申请人公积金可贷额度;

  9、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02、发放对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须知所称“首套自住住房”、“第二套自住住房”指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下列情况下购买的自住住房:

  03、办理材料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必须共同到场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并根据购房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仅需提供本人材料);

  2、婚姻状况证明(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的,须当场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因离异或丧偶而单身的,须另提交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

  3、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

  5、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6、转贷住房为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7、转贷住房为本地存量房: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8、《无锡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向本中心贷款窗口申领或在本网站下载打印,并加盖原商业贷款银行印章);

  9、《无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情况表》(当场填写)。

  注:

  1、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且所购住房为首套住房的,需提交由中心统一查档后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江阴分中心、宜兴分中心由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

  2、借款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须提供军官证及由部队政治部门、军务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现役军官证明原件。

  3、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本市缴存期间发生过异地转入业务的,可提供转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业章的累计缴存满3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未满36个月的提供全部)(夫妻双方发生过异地转入业务的,均需提供)。

  4、自2015年4月22日起,符合贷款条件,二次公积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第二次贷款申请须在还清第一次贷款后次月才能再次办理。

  5、职工家庭存在其它情况的,应提供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4、商业性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办理

  01、申请条件

  商业性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条件

  1、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之月前6个月向我中心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自申请贷款之月起前两年不欠缴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是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

  3、借款申请人是所购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即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5、提供本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作还款保证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

  6、原商业性贷款必须是购房贷款且转贷时无两个月以上欠款;

  7、借款申请人已领取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8、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02、发放对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须知所称“首套自住住房”、“第二套自住住房”指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下列情况下购买的自住住房:

  03、办理材料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必须共同到场办理,并根据购房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转贷住房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的,须当场填写《婚姻状况声明书》,因离异或丧偶而单身 的,须另提交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

  3、转贷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

  5、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6、转贷住房为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7、转贷住房为本地存量房: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加盖银行印章);

  8、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报告、收入证明及申请贷款前最近一年工资流水;

  9、《无锡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向本中心贷款窗口申领或在本网站下载打印,并加盖原商业贷款银行印章);

  10、《无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情况表》(当场填写)。

  注:

  1、《无锡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可至相关受托银行领取或在本网站下载打印。

  2、该业务办理成功后,会造成转贷职工商业贷款次数增加,可能造成今后银行政策调控导致无法再次办理商业贷款。

  3、转贷过程中商业贷款部分以银行审批为准,若公积金和承办银行审批贷款年限不一致的,按年限较短的办理。

  4、转贷职工必须等公积金转贷部分和商业转贷部分全部批准通过后,才可去还清原商业贷款。

  5、借款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须提供军官证及由部队政治部门、军务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现役军官证明原件。

  6、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本市缴存期间发生过异地转入业务的,可提供转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业章的累计缴存满3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单原件(未满36个月的提供全部)(夫妻双方发生过异地转入业务的,均需提供)。

  7、自2015年4月22日起,职工家庭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符合贷款条件,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

  8、职工家庭存在其它情况的,应提供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9、江阴、宜兴的住房商业贷款无法在江苏银行无锡分行办理转贷手续。

  5、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每万元月还款额对照表


 

来源:宜兴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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